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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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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峰、秦立新:

本院在执行张文振申请执行秦立新、崇尚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8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崇尚峰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天一阁小区575号楼(4层)房产、被执行人秦立新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天一阁小区575号楼(5层)房产;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崇尚峰的上述房产参考价为5665685.46元;秦立新的上述房产参考价为5748085.5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白海龙、辛月:

本院在原告赵阳、孙锋与被告高树平、第三人白海龙、辛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31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孙锋、赵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1.56元,由原告孙锋、赵阳负担。)及上诉状【一、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白海龙、辛月:

本院在原告赵阳、孙锋与被告刘玉风、第三人白海龙、辛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孙锋、赵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孙锋、赵阳负担。)及上诉状【一、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王永飞、成瑞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96438.23元及支付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的利息21197.92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96438.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鄂尔多斯市曜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通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曜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2022年6月20日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今被告返还原告购煤款66万元,并支付从2022年7月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计算至2022年8月29日的损失为4206元,本息暂计664206元;3.原告律师费26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7231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张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白笠君诉被告白茹、张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内容如下:一、被告白茹、张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白笠君代偿款58500元;二、驳回原告白笠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7.27元,由被告白茹、张永强负担1332.92元,由原告白笠君负担724.3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朱其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俊、刘桂红诉被告朱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朱其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俊、刘桂红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朱其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任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罗肖诉被告任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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