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梅、韩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宏诉被告刘梅、韩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李成宏与被告刘梅、韩志明于2012年3月8日签订的《借款单》合法有效;二、被告刘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成宏借款1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韩志明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李成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李成宏负担160元,由被告刘梅、韩志明负担414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折鱼小:
原告王玉保与被告折鱼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折鱼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玉保借款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折鱼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刘勇、邱永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良诉被告刘勇、邱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2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从2010年11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7日,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利息)本息合计:2920000元;2.判令被告1、被告2向原告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3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按照年利率14.8%计算);4.判令被告1、被告2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白达来、莫风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白达来、莫风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251.40元,利息13082.66元,本息合计32334.06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6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9251.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色日格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韦成刚支付玉米款117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2日上午11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曹飞彪、胡学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曹飞彪、荣贺、胡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荣贺偿还借款本金29798.64元,罚息3357.27元,复利120.18元,本息合计:33276.0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荣贺支付利息以29798.6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曹飞彪、胡学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45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1663元;上述款项合计:34939.09元;五、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2日上午10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赵玉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玉宏偿还借款本金49980元,利息49794.88元,本息合计99774.8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玉宏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9980元基数,自2022年8月13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