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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3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02

通辽市制定全国首部应对极端天气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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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并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应对极端天气的地方性法规,对于通辽市依法应对极端天气,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条例》的制定明确了政府应对极端天气的职责

《条例》规定,市、旗两级人民政府在应对极端天气工作中,负有以下五项职责:一是市、旗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防控单位负责制定极端天气应急预案;二是统一规划建设监测网络,推进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农牧等部门监测网络实现实时信息共享;三是建立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全媒体信息发布机制,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纳入预警信号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四是在气象主管机构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立即决定极端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五是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农牧等部门开展极端天气灾害风险调查,明确本级极端天气灾害风险存在的区域、时段、等级,划定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重大风险点,采取隐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极端天气应对能力的提升

《条例》规定,建立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极端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健全极端天气应对指挥协调、社会动员、物资储备和激励机制。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和重点防控单位应当通过实战化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根据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极端天气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极端天气应对

《条例》规定,极端天气应对坚持社会参与原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极端天气先期处置、基层动员、抗灾自救、灾情调查等应对工作,健全极端天气应对网格机制。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有序参与志愿服务等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建立救援队伍。

下一步,通辽市司法局将结合每年3月23日世界气象日和每年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并发挥通辽市“八五”普法宣讲团作用,组织普法讲师和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单位、进农牧区、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网络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利用“法治乌兰牧骑”深入基层“送文化”,将《条例》的宣传工作纳入“法润北疆、治汇通辽”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中,利用“法治通辽”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新媒体宣传《条例》,组织开展《条例》知识线上答题活动。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坚持常态化普法宣传。

(自治区司法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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