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旺布、赵荣霞:
本院受理异议人刘玉英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刘玉英不服本院(2022)内0502执异174号民事裁定书,复议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1日
赵晓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赵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1日
刘丽艳、刘丽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刘丽艳、刘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1日
包青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吉山诉被告包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1日
吕海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哲与被告吕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王哲借款1771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2元,由被告吕海艳负担。限吕海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1日
梁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4日
陈海华、姚永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陈海华、姚永真、通辽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4日
张雪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玉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雪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杨玉雪借款7323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7日
周松元:
本院受理(2022)内0502民初4058号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松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对通辽碧桂园御龙湾高层7-189#-191#混凝土工程损耗量进行呢造价鉴定,故依法向你送达司法鉴定询问笔录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7日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鹤宸门窗经销处:
本院受理原告刘天描诉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鹤宸门窗经销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8日
白乌日娜、张全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白乌日娜、张全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0日
吴永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吴永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0日
吴艳艳、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吴艳艳、格日乐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0日
王格日乐吐、张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王格日乐吐、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0日
邰强强、任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邰强强、任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0日
齐铁牛、韩阿拉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被告齐铁牛、韩阿拉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0日
袁雷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电街基风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银放、张峰恺、袁雷雷、张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1日
徐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徐永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12484.44元及利息1240.02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0月1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2519.81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永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郭连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连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连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7664.28元及利息935.36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0月1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郭连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983.3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连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晨光诉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李晨光支付拖欠工资2021年7月工资1760元、2021年8月工资1760元、2021年9月工资1051.95元;二、驳回原告李晨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晨光诉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晨光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内蒙古商品贸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昌昊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商品贸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分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内蒙古昌昊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昌昊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苏伟:
本院受理原告武军诉被告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03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苏伟返还原告武军40000元,并支付原告已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诉讼费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武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元,由被告苏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