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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0-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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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永胜、郝喜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永胜、郝喜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10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邱永胜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880884017926)4234.69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划拨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P310000006460966)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77404.03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划拨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P310000005722492)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81322.02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四、划拨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P310700000305477)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91237.3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划拨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P310000005722488)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86269.81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六、划拨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P310700000363787)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53897.14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七、划拨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P3110000006462719)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89601.10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八、划拨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P310000006107325)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101103.15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九、划拨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P310000005769731)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18492.39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十、划拨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P310000005775463)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54884.21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十一、划拨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P310000005806598)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63218.13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十二、划拨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012128338000002)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69816.77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十三、划拨被执行人郝喜亮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012128338000001)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70021.9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216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吴平:

本院受理原告蔺军平诉被告吴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5万元,和由此产生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到付清之日月利率按1.5%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室(泊江海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孟军:

本院受理原告阮启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孟军支付原告阮启南劳务工资11000元;2.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郝建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于荣福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4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郝建平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北路12号街坊富兴小区4号楼802室房屋(合同证号:2009-0016514),查封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内蒙古中安盛基劳务有限公司、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陆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38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判令两被告对原告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以及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568351.77元的票据款。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自2021年12月19日开始,以票据金额568351.7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按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票据金额付清为止,截止2022年4月24日,已产生利息7613.58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庭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利琴诉被告乔辰、邹吉敏、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0元,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给付原告自2012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2021年3月2日)借款利息合计1357272元;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借款利息,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4×3.85%)计算;4.判令被告三承担前述借款和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室(泊江海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内蒙古天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新昊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天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内蒙古天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新昊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北京新昊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内蒙古天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姚永真、张文:

本院受理原告潘雨哲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春梅、张文、王飞、姚永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武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丹凤诉被告武永东(身份证号码:152827197108270310)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赵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馨亿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君 (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700608121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邹四小、高俊英、邹荣芳:

本院受理张玉平申请追加高俊英、邹荣芳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2)内0123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张玉平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8日

关淑霞: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斯琴巴图、关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斯琴巴图、关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1442.78元,本息合计41442.78元;二、被告高斯琴巴图、关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斯琴巴图、关淑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8日

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徐丽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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