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闫仙宝诉被告王燕、杜建荣、王外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本金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2009年7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108293元以及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5059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张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冬霞诉被告张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52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代为其偿还的房屋贷款238343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以23834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保全费用]、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525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党敬华: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淑玲与被执行人党敬华、张翠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7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党敬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兴胜路103号西山名苑2号楼1单元1001(产权证号:2011-0004838;建筑面积:693.3平方米)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东胜区兴胜路103号西山名苑2号楼1单元1001房屋网询单价平均值为6639.67元,房屋参考总价为4603283.21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6日
杨三秀: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丽诉被告杨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