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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0-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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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镇加油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郝建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镇加油站油款5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郝建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孙丽、王烨、张红、晏嘉悦:

本院受理原告白钰诉被告王烨、孙丽、张红、晏嘉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判令被告孙丽、张红、晏嘉悦向原告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刘国真、张茹:

本院受理原告杨圣杰诉被告刘国真、张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刘国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杨圣杰借款本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杨圣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魏志明:

原告白扣忠与被告魏志明、刘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魏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扣忠借款本金180000元,支付利息252270元;二、被告魏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扣忠以18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3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白扣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4元,由被告魏志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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