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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25

捕“老赖”法不容情促和解息诉止争

东河区法院审结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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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祯)近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就首例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作出裁定,准许自诉人李某撤回起诉,并当即释放已被逮捕的被执行人。

2016年10月,驾驶着小型客车的张某在巴彦塔拉大街的非机动车道内将李某撞倒,虽然张某将李某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李某依旧因伤势较重,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案件诉至东河区法院后,2017年11月,法院依据交警支队出具的“张某为全责”的责任认定书,判决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履行给付义务之后,剩余的130多万元赔偿金由张某个人承担。2018年4月,应当事人的申请,案件转入执行程序。

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对张某的银行账户、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除工资卡以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随后,法官依法冻结其银行卡,将每月打入的工资划扣给申请执行人作为执行款。

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法官给追索调查后发现,张某和妻子在2016年事发后的两个月内,将自家的房产、车辆分别转卖给他人,双方也办理了离婚手续。发现这一情况后,法官将张某传至法院,与其约谈,敦促其履行义务,但张某仍一口咬定“没钱赔偿”,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在满足相应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令”、司法拘留等强制手段,但张某依旧态度强硬。申请执行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对张某的拒执案件不予立案后,向东河区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逮捕了张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身陷囹圄的张某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委托其家人筹集赔偿金52万元交与李某的妻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自诉人李某随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鉴于张某确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法院经审查准予自诉人李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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