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木古郎讯近日,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今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卖银行卡给网上赌博平台使用和做跑分业务能赚钱,便先后到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去往安徽省合肥市找到买卡的人后,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获利860元。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关联一起诈骗案件,即本辖区居民包某某被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金额为23074元;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同日资金流水386319.09元;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同日资金流水386316元。
新巴尔虎左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退赃860元。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群众遭受电信诈骗后往往损失惨重。电信诈骗的涉案钱款很难追回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帮信”犯罪的存在和高发。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份子购买或骗取后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诈骗金额经过多种结算工具进行流转,对打击犯罪带来很大难度。在此法官提示,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不出售、不外借。日常生活中不贪图小利,切勿将自己的“卡证”、对公账户、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出借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勿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工具。
(乌云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