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王俊杰郭栋)在当前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的大背景下,总有人还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会被发现,即使被抓获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只不过是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真的只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吗?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3月15日21时41分许,祁某醉酒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新华路交叉路口处时闯红灯且超速行驶,与沿新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段某驾驶的吉利牌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祁某未采取制动措施,继续驾车沿迎宾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迎宾大街与达拉特路交叉路口北100米处时违规变更机动车道,与王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祁某未停车继续行驶,行驶至天力小区南门东西水泥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超速行驶,将在路外的行人杨某及王某甲撞倒,又与杨某、王某甲停驶在此处的五菱牌轻型货车和远迪牌三轮车相撞,随后,祁某下车短暂停留后,未救助被害人,倒车逃离现场,之后弃车逃逸。祁某的行为造成四辆小型轿车、一辆三轮车及车上财物不同程度受损,杨某及王某甲受伤的损害结果。经鉴定,王某甲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达轻伤一级,祁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35.15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在以上各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祁某均负全部责任。
8月16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8月18日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祁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连续发生交通事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依法惩处。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曾提出本案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但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并非过失。
法官提醒:
交通工具拉近了人与人交往的距离,也为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如果不能谨慎驾驶,甚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危及自身、他人、甚至是社会的安全。酒精不是犯罪的挡箭牌,甚至成为犯罪行为的导火索和催化剂。醉酒的人犯罪不排除其故意心态,即醉酒的人犯罪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驾车出行时,一定要稳驾慢行,拒绝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