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光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信达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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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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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尊敬的业主: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文澜学府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认可与支持,受疫情及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原定于2022年9月30日交楼的批次(6#楼、7#楼、11#-17#楼),无法按期交楼,对此我们深表歉意。

自2019年9月本项目开工以来,新冠疫情在全国范围呈散发多发态势。为加强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及紧急措施。由于疫情及政府的一系列管控措施,致使本项目每年复工复产难度加大、排期延后,项目供货厂家停产或者物流受限致使设备材料进场严重滞后;再加上受鄂尔多斯地区近期的特殊气候影响,给本项目工程施工同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不仅增加了大量的成本,而且使本项目的施工、验收、交付等工作无法如期完成。

经过多方协调与努力,目前项目现场各项工程正在加紧施工,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以及交付手续完备,我公司根据实际的工程进度排期,暂定在2022年12月15日前分批次交付,具体以我司寄发的收楼通知书为准。

再次对由此造成的不便向您致歉,还望得到您的谅解与支持。公司全体员工期待您和家人能早日来文澜学府安家落户。若有咨询请至营销中心。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0日

■公告

赵瑞明: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武三高、赵满仓、尚俊平、折毛个、虎满平与你及四川凯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2)包九劳人仲案205号-20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10月31日上午9时30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9月20日

■公告

内蒙古大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建英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2]第309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2年9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2]第309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20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厚远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闫红霞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358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9月20日

■债权转让公告

杨素宇、邱永义、王秀珍:

2011年6月1日,你方向尤罗成借款人民币576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有你方写下的《借条》为据,借款人为邱林均、杨素宇、邱永义、王秀珍,内蒙古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连带保证人,你方一直未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尤罗成与金旭昌于2022年6月1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尤罗成已将对你方享有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金旭昌,该笔债权对应的《借条》内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金旭昌,并授权由金旭昌向你方通知该债权转让事宜,自今日如你方偿还该笔债务(本金及利息)请向金旭昌偿还,联系方式:15894941025。

因无法联系到你三人,特公告通知你三人该笔债权转让的事实。

债权转让人:尤罗成 (身份证号:612701196611135316)

债权受让人:金旭昌 (身份证号:152701199510250916)

金旭昌

2022年9月20日

■公告

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世栋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2〕254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一、由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李世栋支付拖欠的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7月4日的工资共计9103.45元;二、由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李世栋支付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7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919.54元;三、驳回李世栋要求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01办公室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20日

■公告

内蒙古大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冯永清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2]第308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2年9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2]第308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20日

■公告

内蒙古大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蔡晶晶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2]第307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2年9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2]第307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20日

■遗失声明

不慎将内蒙古目标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 A13Q PLM 5Q)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和法人章遗失,声明作废。

李岩《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5年3月24日8时19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母亲:韩影,父亲:李长明,出生证编号:P150052751,声明作废。

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张文东律师,于2022年9月17日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为11501201910137227,声明作废。

内蒙古鑫辉达运输有限公司将蒙AZ3113车辆营运证遗失,道路运输证号:150106005544,特此声明。

夏晓梅不慎将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出具“华研南湖国际内购确认单”丢失,房号5号楼1单元1403房间,认购已付订金5万元整,声明作废。

2022年9月20日

■公告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文号:玉卫医催[2022]2号:

魏润生,身份证号:1502211960****6511;)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2021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玉卫医罚[2021]9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724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缴至中国银行玉泉支行营业部并履行下列义务:按期缴纳罚款。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玉泉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催告书》,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水语青城小区北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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