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丽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2〕253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一、由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李丽支付拖欠的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7月4日的工资共计7965.52元;二、由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李丽支付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7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804.6元;三、驳回李丽要求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01办公室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20日
■公告
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孟玉杰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2〕255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一、由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孟玉杰支付拖欠的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7月4日的工资共计12517.24元;二、由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孟玉杰支付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7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017.24元;三、驳回孟玉杰要求内蒙古佳坤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01办公室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