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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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憬光:

本院受理原告息荣刚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思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国栋、李憬光、宋广清买卖合同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周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史慧敏诉被告田忠林、刘果梅、周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钱宏伯:

本院受理原告乌日娜与被告钱宏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1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占有人:

我院受理的康金城申请执行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1号1至2层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购电商平台估价35590809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5791181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1320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1号1至2层1号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二家平台均价25690995元,一拍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20552796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300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20%,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30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胡守兰、云振科: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荣诉被告胡守兰、云振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马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马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志军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9月15日的信用卡本金20,441.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马志军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徐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红与被告徐永峰、党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整;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6日利息为75050元,实际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党志刚在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四、诉讼费由被告承)、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田霞、贾东海:

本院受理原告胡婧诉被告贾海燕、田霞、贾东海、宋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289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高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凌波诉被告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263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张树森:

本院受理原告张盛业诉被告张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288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杨瑞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塞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孝、杨瑞元、蒋利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51号执行裁定。因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0日

梁瑞庭:

原告苗海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多次邮寄均退回未能成功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梁瑞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苗海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被告梁瑞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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