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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14

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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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茂祥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赫茂雄:

本委受理杨先占与你单位(清劳人仲字〔2022〕022号)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共计4个月的工资4330.13×4个月= 17320.52元;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30.13×17个月=73612.21元;要求被申请人补缴自2005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清水河县滨河南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6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水河县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9月14日

呼和浩特市茂祥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赫茂雄:

本委受理王利英与你单位(清劳人仲字〔2022〕021号)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共计4个月的工资2577.45×4个月= 10309.8元;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77.45×4个月=10309.8元;要求被申请人补缴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2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清水河县滨河南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6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水河县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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