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465号原告郭玉玲与被告梁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玉玲与被告梁柱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吴景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荣诉被告吴海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1000元,利息21105元(21000*0.015元*67个月2016.1.1-2022.7.1)本息合计42105元;2.要求二被告从2022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