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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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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经复查,决定撤销我处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的(2018)呼仲证民字第511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2022年9月7日

■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路阿斯如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 A7YN CM J 4C)遗失税务UKey一个,声明作废。

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黄色联)丢失,交款人:张存定,案号(2021)内0622民初376号,票据(1)号码:0024745841,金额:249元。票据(2)号码:0024720943,金额:249元。特此声明作废。

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黄色联)丢失,交款人:李栓柱,案号:(2022)内0622民初162号,金额:1378元,票据号码: 0037279261,特此声明作废。

乌拉特中旗巴雅金能源有限公司将公章(编码:1508240100652)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硕麒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25246606,声明作废。

内蒙古硕麒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25246649,声明作废。

内蒙古硕麒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25246593,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丰环保烧结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97300232X)不慎将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林支行 (账号:7504101220000000031269)预留的银行印鉴(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腾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银行密码信封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爱民支行,开户账号:05485301040004125,声明作废。

2022年9月14日

■解除劳动关系公告

刘高锁(男,身份证号152722198609257373):

在合同履行期间,你于2022年5月17日请假,请假结束后至今,未回单位办理任何手续。单位通过电话多次和你联系,但你始终没有任何回复。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乌兰集团考勤制度。鉴于此原因,单位依据企业管理制度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联系电话:0477-8872345。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温三号煤矿2022年9月14日

■拍卖公告

我公司受委托定于2022年9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乌海市乌达区会商中心举行拍卖会,拍卖标的:废旧钢铁设备一批。有意竞买者请与我公司联系。

说明:1、拍卖标的以展示现场明示物为准。2、竞买人应在展示期内认真勘查、审核拍卖标的,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及同一企业法人金属回收资质、拆迁资质证明。4、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及相关手续完全知悉、愿意在现有的法律手续情况下竞买该标的。5、有优先竞买权者见公告后,带相关资料与拍卖人联系确定优先竞买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权。6、竞买人应于20日4时前将竞买保证金10万元交到拍卖人指定帐户,未成交者,在7个工作曰内原数退还竞买人(不含利息)。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手续并按时拆除、清场,所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8、竞买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持有效核酸检测报告,一人进入拍卖会现场并全程配戴口罩。

预展时间:2022年9月19至20日

展示地点: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坐落存放处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471—3294291 13947183807

内蒙古和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9月14日

■更正公告

李庆炫:

本院原刊登于2022年7月19日《内蒙古法制报》9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庆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庆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应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特此更正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公 告

内蒙古金彬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庞娥与你单位劳动报酬案件(新劳仲案字(2022)722号);本院受理郑剑宇与你单位劳动报酬案件(新劳仲案字(2022)74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2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9月14日

■更 正

我中心于2022年9月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1版刊发的公告中“截止到2022年8月29日该案件已处置资产所得款项共计17944958.42元,三项优先受偿权款项金额分别为108212.48元、1020046.30元、692004.33元,本次实际可退赔金额为:16124695.31元”,应为:截止到2022年8月29日该案件已处置资产所得款项共计17944958.42元,三项优先受偿权款项金额分别为108212.48元、1020046.30元、567352元,本次实际可退赔金额为16249347.64元;说明部分的单位落款应为: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协调处置中心。

特此更正

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协调处置中心2022年9月14日

■终止劳动合同公告

刘海军同志,在合同履行期间,自2022年8月9日至今因个人原因离岗后一直未归,我公司管理人员多次电话催促无果且一直未办理请销假手续。刘海军本人在电话中表示个人自愿离职,无法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但至今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现通知驾驶员刘海军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联系电话:0477—8373861),逾期未办理视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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