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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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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悦: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孟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

本院受理原告秦月与被告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秦月货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9%计算,从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月要求被告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7220元,由被告李芳、刘成博、余政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2)内0826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寒峰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碎石款5001736.2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自2009年4月1日起计息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代管被告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价值为限对上诉欠款和利息承担给付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欠付原告碎石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井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云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强诉被告云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14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宁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1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张兰菊: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晓路诉被告张兰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呼和浩特市金账本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浴芳池洗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账本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账本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浴芳池洗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租金799781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浴芳池洗浴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79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账本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负担5623元,原告呼和浩特市浴芳池洗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凌延杰诉被告斯日古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1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段新叶、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曹勇娥与被告段新叶、杨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新叶、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曹勇娥工资款2258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曹勇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65元,由被告段新叶、杨建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常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军诉被告常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3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赵彩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彩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彩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24180.04元及利息3213.33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1%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1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赵彩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2396.9元;三、驳回原告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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