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法院公告中缝信息
第1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07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郭维: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杰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兴安南路支行、原审被告郭维、刘政启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86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杨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志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9日

韩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元喜诉被告韩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原告借款本金103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48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5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7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赵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建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9日

严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严利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9日

王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