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全喜:
本院受理赵惠仙申请宣告姚全喜死亡一案,于2021年8月30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2年9月2日依法作出(2021)内0102民特213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被申请人姚全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王文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梅诉被告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5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李春学、徐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孟春兰与被告李春学、徐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年利率15.4%支付给原告利息;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李春学、徐庆华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包春英、海鹰: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谢忠梅、李强与被上诉人包春英、海鹰案号为(2022)内01民终40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潘子健:
原告潘婧萱与被告潘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子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潘婧萱抚养费72000元(1500元×48个月,2018年4月至2022年4月),并从2022年5月开始每月给付原告潘婧萱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潘婧萱18周岁时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二、驳回原告潘婧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子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包海清:
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利民加油站与被告包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内052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海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利民加油站欠款1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海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