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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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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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包头市青山区法学会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2022年5月23日起90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包头市青山区法学会

2022年9月2日

■公告

江苏普旭同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曲志宾(新劳仲案字〔2022〕610号)与你单位劳动关系案件;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9月2日

■债权转让协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于2021年1月13日与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为(个证蒙字2020年001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依法将持有闫建华等741笔不良债权相关权益资产中的1笔金融债权资产受让给冯彩红。根据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彩红于2022年8月29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将债务人刘秀梅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冯彩红;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彩红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冯彩红2022年9月2日

■公告

鄂尔多斯市鹏浩餐具保洁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李玉和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本委已于2022年7月27日14时30分在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已依法裁决。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鄂劳人仲字[2022]25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2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于2020年12月16日与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崔恒、郭燕等741笔债权资产转让给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将崔恒、郭燕2笔债权转让给任露;任露于2022年8月25日将崔恒债权(债权明细附后)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任军义。

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露、任军义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债务人郭燕、王鹏及担保人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立即向任露履行相应的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及相应的担保责任;请债务人崔恒、白榕及担保人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任军义履行相应的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任露

任军义2022年9月2日债权明细:

借款人:崔恒、白榕本金657580.84元,利息330642.77元。

借款人:郭燕、王鹏本金597999.86元,利息394548.58元。

以上利息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

■公告

2020年9月7日,屈振强向呼和浩特市同德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其妻子米玉莲遗产的继承权公证事宜。因办理公证过程中提供了不真实信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处决定撤销(2020)呼同证内民字第1555号继承权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呼和浩特市同德公证处

2022年9月2日

■仲裁公告

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姜国与被申请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2〕219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一、由被申请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姜国补缴2021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二、驳回申请人姜国申请的由被申请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733元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03办公室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2日

■遗失声明

刘英凯不慎遗失士兵证,证件号:士字第20140020903号,现声明作废。

于明哲不慎遗失士兵证,证件号:士字第20170019502号,现声明作废。

李帅不慎遗失士兵证,证件号:士字第20110021225号,现声明作废。

李景龙不慎遗失士兵证,证件号:士字第20120022223号,现声明作废。

内蒙古造梦匠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呼和浩特市春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采暖费收据遗失,开具日期:2021年11月10日,收据编号: 0005815,金额:7386.53元。特此声明。

张兆普将消防员证遗失,编号:应急消字第21409670号,特此声明。

内蒙古新宇燃气有限公司将银行密码单遗失,法定代表人:李万有,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河支行,账号:0602007109000020354,声明作废。

内蒙古慧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将银行存款人密码函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建东街支行,账号: 0602115909100027823,声明作废。

2022年9月2日

■更正

贺宇田:

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的李健诉贺宇田、刘继川、张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存在笔误,现对该公告中“(2022)内0105民初15702号”更正为“(2021)内0105民初15702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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