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喝了酒不能开车,可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一名驾驶人竟然在酒后无证驾驶营运车辆。
7月31日21时20分,一辆冀B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着丝绸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乌兰浩特市新桥街与环城西路交汇处时,正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发现该车行驶状态异常,看到交警似乎有意躲避,于是交警将该车辆拦停。在接受检查过程中,该驾驶人表示不能当场出示驾驶证,并且在与交警交流时吞吞吐吐、词不达意。
随后,交警将该驾驶人带至警务工作站进行进一步核查,经查询发现,该驾驶人刘某没有合法驾驶资格信息,且驾驶人身上散发着酒气,交警立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7mg/ 100ml,涉嫌无证、饮酒驾驶营运车辆。据驾驶人刘某供述:当天20时左右,他在一个小吃摊喝了半斤白酒和一瓶啤酒,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没想到刚走不远就被交警查获。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2000元罚款,交管部门给予驾驶人刘某相应的处罚。
交警提示:无证、酒驾,而且驾驶车辆是重型半挂牵引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这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所以,广大驾驶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创和谐出行环境。
(于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