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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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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柴智宇(原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魔丽盛会音乐娱乐会所):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黄建平与你劳动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2)42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31日

■仲裁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阿斯顿新越素质力培训学校: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贾锌元、马芳、吕嘉欣、刘乐、赵素敏5人与你单位劳动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地址无人办公,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2)418号———(2022)42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31日

■仲裁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潮庭游泳健身馆: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郭靖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因你单位地址无人办公,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现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委(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31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登丰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 A0M YYL76N)营业执照正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遗失,声明作废。

武川县恒吉园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125085159167G)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张海旺将警官证遗失,证件号码:052202,声明作废。

2022年8月31日

■拍卖公告

我公司受委托定于2022年9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乌海市乌达区会商中心举行拍卖会,拍卖标的:废旧设备一批。有意竞买者请与我公司联系。

说明:1、拍卖标的以展示现场明示物为准。2、因原企业滞留部分废旧设施在同一存放区域,竞买人应在展示期内认真勘查、审核拍卖标的,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竞买人报名时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及同一企业法人金属回收资质、拆迁资质证明。4、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及相关手续完全知悉,愿意在现有的法律手续情况下竞买该标的。5、有优先竞买权者见公告后,带相关资料与拍卖人联系确定优先竞买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权。6、竞买人于9月7日下午4时前将竞买保证金20万元交到拍卖人指定账户,未成交者,在7个工作日内原数退还竞买人(不含利息)。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手续并按时拆除、清场,所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7、竞买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持有效核酸检测报告,一人进入拍卖会现场并全程配戴口罩。

预展时间:2022年9月6日—7日

展示地点: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坐落存放处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471—3294291 13947183807

内蒙古和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31日

■公 告

朱岩: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40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2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6日上午10时30分(2022年10月18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

■公 告

张伟: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406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2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6日上午10时(2022年10月18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

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31日

■更 正

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0版上刊登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胡晓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胡晓东”更正为被告“胡晓荣”。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1日

■公 告

杨勇: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41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2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6日上午9时30分(2022年10月18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

■公 告

王良炎: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荫南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31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2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6日上午9时(2022年10月18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31日

■更 正

宫彩芹:

本院原刊登于2022年7月19日《内蒙古法制报》第9版的公告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官彩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官彩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更正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宫彩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31日

■公 告

内蒙古蓝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俊英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案件(新劳仲案字〔2022〕661号);本院受理陈红宇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案件(新劳仲案字〔2022〕662号);本院受理张颖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案件(新劳仲案字〔2022〕66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2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8月31日

■更 正

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0版上刊登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师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内710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更正为“(2022)内710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8月31日

■注销公告

武川县恒吉园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125085159167G)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来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

武川县恒吉园养殖专业合作社

2022年8月3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内蒙古鸿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人):

内蒙古利丰汽车有限公司享有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2756号一审民事判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1民终1862号二审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全部债权。内蒙古利丰汽车有限公司已依据前述判决书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内0103执1573号。现内蒙古利丰汽车有限公司将该执行案件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内蒙古创赢汽车有限公司所有,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权利也一并转让。现公告通知债务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债务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内蒙古创赢汽车有限公司履行还款责任。

债权人:内蒙古利丰汽车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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