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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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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晶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石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在明诉被告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石建华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6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中海盛源国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联拓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海盛源国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中海盛源国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3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赵美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帅诉被告麻宾、赵美莲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美莲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8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尚志、内蒙古好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在宫诉被告苏冠珩、尚志、内蒙古好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尚志、内蒙古好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1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巢玉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巢玉伟、许开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巢玉伟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60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30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斌诉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5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酒泉希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3100号原告内蒙古志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希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郭兰英:

本院受理原告郭兰英诉被告杨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1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郭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393元,由郭兰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张金兰: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5399号原告云赛飞诉被告张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武强:

本院受理原告郜海先与被告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554号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周正华诉被告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内蒙古易企赢商贸有限公司、董岳宽: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刚诉被告内蒙古易企赢商贸有限公司、董岳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内蒙古金语农经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向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语农经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向东、陈朱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对本院(2021)内0105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建英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21)内0105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石建明、杨艳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837号]一案中,案外人解云秀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桥华世纪村三期尚华园4号楼3至5层1单元301号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案外人解云秀对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2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解云秀的异议申请)不服,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毛利东:

本院受理钱波与毛利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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