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刘艳)作为公司项目经理的吕某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在一份混凝土方量确认单上签字被诉至法院,并因此背负上了38万多元的巨额“债务”。不过,让吕某某感到欣慰的是,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最终为其讨回了公道。
吕某某系B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期间,吕某某在收到A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后在方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收货。2012年,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张某某、吕某某给付剩余混凝土货款,后申请法院将B公司和张某某退出诉讼,只起诉吕某某一人。法院一审及再审均认为,吕某某在A公司混凝土方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收货,故A公司给吕某某提供混凝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吕某某应该给付A公司混凝土货款。吕某某不服,于2017年4月5日向东胜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后认为,法院判决认定吕某某承担给付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向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由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法院审理,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B公司支付原判决确定的混凝土货款,吕某某、张某某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