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坝讯近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菅某与廉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11月廉某在某网络平台进行投资理财,并将理财事宜告诉菅某,称可以帮助其以钱赚钱,随后,菅某便向廉某转账30000元。后来,平台关闭,二人遭遇了网络平台投资骗局。菅某一纸诉状将廉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投资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国家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菅某与廉某虽然是朋友关系,但菅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廉某提出能帮助其以钱赚钱时,理应对所投资平台的正规性及合法性等进行充分的了解,慎重进行投资,不能仅凭双方朋友关系,基于信任就进行投资。本案中,菅某也认可廉某将其转入的30000元投入平台,由廉某在平台进行操作的事实,二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其二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不因投资平台非法而无效。菅某作为委托人、廉某作为受托人,在投资中均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二人对此均存在过错,但廉某的过错与菅某的损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廉某不应承担偿还菅某30000元的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提醒:
网络诈骗套路深,投资项目要谨慎。投资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切记不可为一时“贪念”,被陌生人带入“深渊”。对于投资理财,大家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谨慎的态度,更不要轻易邀请身边的家人、朋友加入其中。
(李书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