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曾用名张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朱小兰、张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张杰(曾用名张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朱小兰、张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孟庆超、杨金惠: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月龙、张玲玲、孟庆超、杨金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279号,现依法向孟庆超、杨金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王军、张果利: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王军、张果利、贾峰、闫晓梅、武全栓、肖爱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韩文亮、鲁丽平、纪凤英、韩文关、韩改桃、王占成: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韩文亮、鲁丽平、纪凤英、韩文关、韩改桃、王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王军、张果利: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王军、张果利、贾峰、闫晓梅、武全栓、肖爱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宋红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邢拴巧、史元梅、宋红兰、张娜迫、卢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宋红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邢拴巧、史元梅、宋红兰、张娜迫、卢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宋红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邢拴巧、史元梅、宋红兰、张娜迫、卢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梁日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美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师青、陈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
肖丽春: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9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19日
金所: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淑伟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安普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常清及第三人内蒙古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张杰(曾用名张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朱小兰、张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