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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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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少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和平与被告樊少平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尚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尚利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24315.91元及利息1777.16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0月1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尚利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2208.2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尚利清负担;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尚利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陈桂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车辆租金70120.05元并支付违约金17724.68元,共计:87844.73元(违约金按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以付清所欠车辆租金之日为准);2.请求判令原告对案涉车辆(车牌号蒙F0J 773,发动机号200903M)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以上共计90844.73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桂林向原告融资租赁车辆后,未按约支付车辆租金)、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萨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萨日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萨日娜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至到2021年9月14日的借款本金92999.2元、利息34.47元及本金和利息逾期产生的罚息16599.71元,以上共计109633.3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萨日娜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欠付之日起产生的利息、罚息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存博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内蒙分行)诉被告存博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存博尔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至到2021年9月14日的借款本金248000元、利息6343.66元及本金和利息逾期产生的罚息28247.34元,以上共计28259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存博尔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欠付之日起产生的利息、罚息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宋俊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宋俊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俊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截至2021年9月7日止的借款本金160271.78元,利息12824.91元及罚息1583.72元,自2021年9月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罚息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宋俊义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享有对被告宋俊义提供的抵押物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天和小区14号楼21层21042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呼和浩特市九头鸟食品有限公司、王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赵俊红、康来旺、丁维海、杨春森、王俊英、冀海云、陈海风、郑利平、刘红、张俊莲、马文忠、孙权、张云枝、庄长付、陈占友与你们劳动争议十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581、807、1277、1557、1558、1560、1561、1562、1564、1589、1637、1795、1866、1867、1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武锁柱、马二枝、刘旭平、临河区刘佳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京致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3619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刘旭平、临河区刘佳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武锁柱、马二枝:

本院受理原告京致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3626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关东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杨牡丹、邓晓亮、马玉梅、李元明、杨继娥、邓有光、何仙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牡丹、邓晓亮、马玉梅、李元明、杨继娥、邓有光、何仙银、邓有利、李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2603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何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丁为诉被告何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赵明礼、王彩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玉斌诉被告赵明礼、王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11913元,本息合计311913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15.4%计算;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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