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李世明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宇与被告李世明、被告黄俊霞、被告内蒙古李世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25143.3元(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计算利息为156200元;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计算利息为68943.3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持续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上诉求金额合计:525143.3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邮费款人民币138665.6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毕邮费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22年4月3日暂计89044.68元,2022年4月3日以后的违约金以138665.6元为基数,按日0.5%标准计算,最终支付至邮费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
张根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诉被告张根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根深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3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4955.9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04.16元、手续费847.27元、利息11659.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根深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欠付的利息、复利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复利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张根深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2元、案件保全费937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张根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