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新华保险业务员娄相秋(工号38857037)将投保书遗失,号为80000037984611,特此声明。
不慎将韩昊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编号:J 150086292,声明作废。
贺云霞将出租车从业资格证遗失,证号:150105198010214122,声明作废。
2022年8月1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草原兴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1]第66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公 告
内蒙古诺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丁小康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社会保险一案(新劳仲案字〔2022〕561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2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8月12日
■仲裁公告
察右中旗鑫勒源汽贸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新万发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还款承诺书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91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8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通 知
内蒙古思创泰瑞商贸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注销事宜,请各位股东准时到场,没有到场的股东视为自动弃权,特此通知。
内蒙古思创泰瑞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2日
■公 告
王朝毅: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路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包仲金字第000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2020)包仲金裁字第34号《包头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中环国际A座23楼,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1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蜂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万莉与你单位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因你单位地址无人办公,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2)41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8月12日
■仲裁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网库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网库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仲字第0162号,本会已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鄂仲字第0162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领取(联系电话:0477—8381212),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仲裁送达公告
内蒙古星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星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仲字第0163号,本会已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鄂仲字第0163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领取(联系电话:0477—8381212),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仲裁送达公告
闫庆茂: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京阳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何世杰、你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仲字[2022]02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15日上午(2022年10月11日)8时3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二仲裁庭)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