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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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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兴、段泽龙: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兴、段泽龙、郝根叶、田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兴、段泽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二、被告田兴、段泽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告费500元;三、被告郝根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告费500元;四、被告郝根叶、田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田兴、段泽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郝根叶: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兴、段泽龙、郝根叶、田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兴、段泽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二、被告田兴、段泽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告费500元;三、被告郝根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告费500元;四、被告郝根叶、田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田兴、段泽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张俊宝:

本院受理原告高三文诉呼和浩特市宝麟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麟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但因宝麟房地产公司对(2020)内012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3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王贵龙:

本院受理原告任文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贵龙偿还任文平借款人民币2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07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王贵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李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郭玉平: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四人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玉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算至自2021年7月28日为142480元,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玉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王拴光、李换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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