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高温抓防范多措并举保安全消防宣传“她”力量呼和浩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呼和浩特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安全工作做到位首府消防受表彰托克托县消防救援大队荣立集体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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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0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1

呼和浩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呼和浩特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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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8月5日,呼和浩特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自5月10日起,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率先启动《呼和浩特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起草工作,在广泛收集资料、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5月26日向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相关行业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支队网站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共提出两条建议,并进行了相应修改。该规定内容先后历经支队合法性审查、支队办公会集体讨论、市政府法务部门合法性审核。

规定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较大、亡人和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权限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或者根据需要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

规定明确了调查组可根据需要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确定了各小组的工作职责。

规定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要查清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各方责任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尤其是针对责任调查,要查清使用管理责任、工程建设责任、中介服务责任、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和属地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监督管理责任。赋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调取文件资料、涉嫌刑案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等职权,规定了调查期限,为火灾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程序依据。

规定明确了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火灾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火灾原因及性质,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整改措施及建议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规定明确了政府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批复的时间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后续处理要求。同时,规定要求调查组成员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规定明确了发生火灾的单位应落实防范整改措施,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应承担后果。

规定明确了较大火灾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示。

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将尽快推进规定的颁布实施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压紧压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各地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促进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提升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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