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8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文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计治宇与被告王文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股金9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双方签暑了《撒股协议》后,被告以“手头紧”等理由一直拖延未支付退股金)、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7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苏乙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娜仁、苏乙拉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06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2021)内0102民初7062号裁定书中所有:“苏己拉图”补正为“苏乙拉图”)、(2021)内0102民初706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2021)内0102民初7062号判决书中所有:“苏己拉图”补正为“苏乙拉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之二、之三,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任静:

本院受理原告王媛媛诉被告任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郑菊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菊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贾鹏利:

本院受理原告冀利明与被告贾鹏利、冯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冀利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12325元;二、驳回原告冀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张瑞君、谭瑞瑞、邢利英、褚连平、邢永强、邢慧敏、邢风生、陈小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瑞君、谭瑞瑞、邢利英、褚连平、邢永强、邢慧敏、邢风生、陈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瑞君、谭瑞瑞偿还金融借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4月14日,逾期利息为22295.1元,本息共计人民币72295.1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请求判令邢利英、褚连平、邢永强、邢慧敏、邢风生、陈小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贵任保证;3.请求判令8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张瑞君、谭瑞瑞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邢利英、褚连平、邢永强、邢慧敏、邢风生、陈小林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那风生、陈小林、张瑞君、谭瑞瑞、邢利英、褚连平、邢永强、邢慧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风生、陈小林、张瑞君、谭瑞瑞、邢利英、褚连平、邢永强、邢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今被告邢风生、陈小林偿还金融借款本金90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4月14日,逾期利息为43459.5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33459.5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请求判令邢利英、褚连平、邢永强、邢慧敏、张瑞君、谭瑞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请求判令8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邢风生、陈小林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邢利英、褚连平、邢永强、邢慧敏、张瑞君、谭瑞瑞未按约承担保证贵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0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邢永强、邢慧敏、张瑞君、谭瑞瑞、邢利英、褚连平、邢风生、陈小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永强、邢慧敏、张瑞君、谭瑞瑞、邢利英、褚连平、邢风生、陈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邢永强、邢慧敏偿还金融借款本金60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4月14日,逾期利息为33077.7元,本息共计人民币93077.7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请求判令邢利英、褚连平、张瑞君、谭瑞瑞、邢风生、陈小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请求判令8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邢永强、邢慧敏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邢利英、褚连平、张瑞君、谭瑞瑞、邢风生、陈小林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072号民事裁定书(栽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赵春慧: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被告赵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4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李国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国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8月10日

云滨: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晓娜与被上诉人云滨、云建中、牛聪明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9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付果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永强与被上诉人杨利军、付果平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8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