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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9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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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吉如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包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包爽与被告白吉如木图离婚。二、婚生女白子怡(2011年12月8日出生)由原告包爽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张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包晓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晓成化肥款本金1800元及利息162元(1800元×0.015元×6个月,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本息合计1962元;二、被告张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晓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春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刘福、张春晓:

本院受理原告包银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福、张春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银所借款本金人民币22160元;二、被告刘福、张春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银所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216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904元,原告包银所负担450元,被告刘福、张春晓负担4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福、张春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罗金星:

本院受理原告崔月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月亮欠款本金12000元;二、被告罗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崔月亮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罗金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王秀峰、张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崔月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秀峰、张永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月亮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王秀峰、张永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崔月亮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秀峰、张永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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