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莹:
本院受理原告丁长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丁长安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元;二、被告刘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丁长安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2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佘淑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洪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佘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郭洪涛借款本息合计30000元;二、被告佘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郭洪涛,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郭洪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佘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于秀坤:
本院受理原告贾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秀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贾德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于秀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贾德,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贾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秀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齐淑侠:
本院受理原告贾凤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贾凤文与被告齐淑侠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贾凤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张利、崔明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二龙乡丰年加油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利、崔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二龙乡丰年加油站柴油款人民币1300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二龙乡丰年加油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利、崔明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