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英雄(别名孙巴特):
本院受理原告牟国义诉包天华(别名包红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800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图雅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婚生子王志强的抚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给付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并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韩海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2100元及利息1512元(2100元×0.02元×36个月),本息合计36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吕春: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1700元(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计78个月×0.015元×10000元)本息合计18700元,后期利息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按月利1分5厘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孙文远:
本院受理原告朱玉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56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