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平、赵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252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126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1月15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3.要求二被告支付126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1月22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王晓民、陈兰兰: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赵忠禄:
本院受理原告谷晓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本金102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1025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韩玉明:
本院受理原告霍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1425元(15000元×0.005元×19个月,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8月24日),共计16425元;2.2018年8月24日之后利息按月利0.005元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鲍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