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自2011年施行以来,在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全区无线电事业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应用的快速普及,无线电安全保障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特别是我区作为边境地区问题更加凸显。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后,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有必要对《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自治区工信厅代自治区政府起草《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后,自治区司法厅进行了认真审查、协调、修改,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7月7日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次修正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相冲突的部分条款。本着不重复上位法、不违背上位法的原则,将相关名词解释、无线电频率许可权限、无线电设备销售备案等与上位法重复或者不一致的条款予以删除;二是从自治区地处边疆的实际出发,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予以细化和补充,增加了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等四项措施,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三是结合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将行之有效地工作举措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近些年,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实践中存在为蓝牙设备、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加装发射天线或者射频功率放大器以及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等违法行为,对此,《条例》新增了禁止性条款并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自治区司法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