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鄂尔多斯银行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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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8-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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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473号原告张桂华诉被告刘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8975元,合计28975元(利息计算明细附后);2.请求判令被告以2 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6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李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康飞虎诉被告李婷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9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冯建民:

本院在执行杜双庆与冯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内092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吴静: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10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53024.33元,并从代偿之日即2021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吴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周舍: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73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8月3日

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李国强申请执行内蒙古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3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郭志奎、刘晓春:

本院受理陶焕春申请执行郭志奎、刘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3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姜涛:

本院受理白艳明申请执行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3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候党清、付姣、魏海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树林召东街支行诉被告付姣、候党清、马连女、魏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11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王佳瑞、赵改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和牛和、付冬梅、赵春雨、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牛和、付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日按月利率8.6‰计算,罚息从2018年1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复利以结欠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从结欠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二、被告牛和、付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赵春雨、张亮、王佳瑞、赵改枝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春雨、张亮、王佳瑞、赵改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牛和、付冬梅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元,保全费1020元,保险费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64元,由被告牛和、付冬梅负担3864元,由被告王佳瑞、赵改枝负担4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1)内0826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李柱、包金晓: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43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柱、包金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柱、包金晓偿还借款本金:15619.63元,利息:10187.7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1 6日),本利合计:25807.33元; 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5619.63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5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6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3日

赵英英: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海龙、赵英英、郝林喜、杨军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3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英英(共有人:张海龙、郝林喜、杨军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37号商业2号楼6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7月4月至2025年7月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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