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石: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强诉被告曹中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代其给付的加油款2.2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2万元为本金,按LPR计算从2020年4月22日至2022年1月11日的利息为1478.08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韩建国、张拴厚:
本院在执行张巧莲(去世)、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与韩建国、张拴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5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0)内0602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扎鲁特旗宏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扎鲁特旗宏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扎鲁特旗世纪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栋、吕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扎鲁特旗世纪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栋、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通辽市迎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蒙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栋、高中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扎鲁特旗蒙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迎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栋、高中林、张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花与被告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彦花借款本金3851000元;二、被告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彦花利息(以借款本金270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09年3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14.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李彦花对被告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城区东库街78号万鼎新业陶瓷市场商业楼(房产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602161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李彦花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孙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清美艺培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福贵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王威军、杨彩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招连、李连刚、李秀兰、李红伟、刑彩虹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威军、杨彩霞、李二乐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18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席润梅、朱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江小、井爱女、席润梅、井补云、朱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呼和浩特市恒商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芳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恒商汇商贸有限公司、禹培珍、内蒙古金冕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6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李惠茹、李艳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桂云与被告李惠茹、李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惠茹、李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桂云借款本金18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9日
吕风梅: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45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