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富: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张明强、李英、李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陈思富: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明强、李英、李春与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陈思富: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春、张明强、李英与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武杰: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梅与被告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武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孟祥梅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3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孟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450元,由被告武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张靖:
本院受理原告杨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杨洋借款本金6500元;二、驳回原告杨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450元,由被告张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和林格尔县盛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和林格尔县永强德顺源饭店,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德顺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盛乐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郭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刘志星、高瑞琳、李福根、郭婷婷、李林林、陈俊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王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景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白春晓:
本院受理原告王恒诉白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7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刘俊、陈金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刘俊、陈金兰、常万明、郁存志、王雨生、李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郭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李福根、郭婷婷、刘志星、高瑞琳、李林林、陈俊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周文义、罗果桃: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郝西连、张满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87.36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8月25日为11770.14元,从2021年8月26日起以49987.3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文义、罗果桃、张志平、李俊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元,由被告郝西连、张满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
高俊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兰贵与被告高俊志追偿权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俊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兰贵代偿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高俊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高俊峰、孟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任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耿飞、陈瑞兵:
本院受理史香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