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林芳崔馨元)在日常生活中,不免遇到熟人提出借用信用卡的情况。但如果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后,借用人未按时归还透支款及利息,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速裁第二团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虽然出借人没有透支行为,但依然需为自己没有及时要回信用卡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柠檬(化名)和橘子(化名)是同事关系。2020年10月,橘子以给其母亲治病为由向柠檬提出借用银行信用卡,柠檬为解决橘子所急将自己的两张信用卡出借给橘子使用,因橘子未按期偿还借款导致产生违约金、利息等费用。经双方结算,2021年6月橘子向柠檬出具借条一支,约定橘子每月按期偿还信用卡,如有违约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之后因橘子一直未归还欠款,柠檬于2022年3月份将信用卡所欠金额共计64872.61元全部还清。之后,柠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橘子诉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橘子归还借款本金45204元,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9668.61元及利息。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柠檬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橘子使用,其向橘子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中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所以信用卡资金属于信贷资金。
柠檬与橘子之间约定套取柠檬名下的信用卡信贷资金用于出借给橘子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橘子基于该无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经确认,橘子尚欠柠檬的借款本金为42359元,故对橘子返还柠檬借款本金42359元及借款本金42359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柠檬主张橘子偿还银行利息19668.61元,因柠檬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导致双方借贷合同无效负有过错,且柠檬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对透支款及利息负有还款义务,但柠檬怠于收回信用卡,迟延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柠檬主张橘子偿还银行利息19668.6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信用卡与持卡人个人信息及资金风险切实相关,持卡人务必增强信用卡风险防范意识,切勿任性出借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一、要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信息;二、不要出租、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三、切勿恶意透支信用卡,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