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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斯琴巴图(曹巴图):

本院受理阿拉腾苏和与斯琴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曹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徐桂兰、道日敖: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徐桂兰、道日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乌力吉土、哈申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乌力吉土、哈申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戎小平: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张艳东: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张艳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阿布日古: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阿布日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李梓萍: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滨诉被告包瑷琪、李梓萍、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刘俊明:

本院受理原告罗高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俊明、邢淑丽、刘喜庆、云冬梅共同给付罗高明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80000元为计算依据,按照月利率2%向罗高明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892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刘俊明、邢淑丽、刘喜庆、云冬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武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东、邓文军、田俊生诉武强、刘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利息自2016年5月至实际还款日(按月利息2%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5月,利息为9.12万元,总计:28.12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3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孟海文:

你与马宝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921执97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执行裁定书。一、对孟海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二、将孟海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三、终结(2017)内0921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14日孟海文:

你与尚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921执129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执行裁定书。一、对孟海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二、将孟海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三、终结(2017)内0921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刘纪兴:

本院受理原告李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25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偿还原告借款24.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4.6万元为基数,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止;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曹荣宝:

本院受理原告于宏诉被告曹荣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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