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旭旭: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徐旭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