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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7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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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王雪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0718.59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1229.18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470.01元,以代偿款10718.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8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止;以上共计:13417.78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内蒙古蒙泰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任翔与郝志强、郝树林、内蒙古蒙泰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1执2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郝志强归还王任翔借款本息共计1106970.00元。如未按期履行,则按月利率20‰随本计息,付清为止。郝树林、内蒙古蒙泰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3470.00元。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冯长林、其其格:

本院在执行李军明与冯长林、其其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2019)内0602执恢1409号通知书,通知你们领取房屋内强制迁出的全部物品等相关事宜。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高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平、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及第三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9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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