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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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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被继承人王振山、王英儒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王振山(男,1933年3月28日出生)、王英儒(女,1936年3月21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王慧斌于2022年7月12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王振山、王英儒于2019年12月2日在我处各自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王振山、王英儒将位于包头市林南小区19楼73号的房产在去世后留给王慧斌。现王振山已于2020年12月18日死亡,王英儒已于2022年3月21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发出公告,请持有与王振山、王英儒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王慧斌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2年7月13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元亨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2]第16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6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

■公告

为加强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避免事故发生,我公司对蒙AQ 037挂营运证号:150102001146(车辆到报废期)车辆申请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内蒙古新大路沥青燃料运销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7月13日

■仲裁公告

王文娟(身份证号1509241962110600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赵全亮与被申请人张远达、被申请人董文向及你之间关于借款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1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申请人补充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张远达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8月22日9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

■仲裁公告

陈新喜(身份证号35032119711222601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与被申请人陈新贤、被申请人陈新发及你之间关于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5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7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嗨杰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德吉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委托运营管理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7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仲裁请求应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31日9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

■仲裁公告

朱永旺(身份证号15272319681128181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0]第48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

■仲裁公告

东胜区达瑭照相馆:

申请人段小勇与你单位的加班费争议一案本委已于2022年6月1日15时在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已依法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鄂劳人仲字[2022]16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7月13日

■仲裁公告

张建华(身份证号15010519690319734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宇栋与你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1]第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塔莉赫那,联系电话:0471-4614882)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

■仲裁公告

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姜国与你单位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我委依法予以受理。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乌劳人仲字〔2022〕219号案件的开庭通知(2022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7月13日

■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郭福海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公章、财务章遗失,声明作废。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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