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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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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飞、刘慧: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马牡丹、王钢、王科与原审被告高建飞、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原审被告高建飞、刘慧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审原告马牡丹、王钢、王科借款本金56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审被告高建飞、刘慧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团队领取(2022)内0826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姚冬: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秀与被告姚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姚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景秀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1年3月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200元,由被告姚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2)内0826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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