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帅:
本院受理原告王钢诉被告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录与被上诉人邓劫、郝柏臻、邓羽菲、原审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孙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陈曦中: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罗成清、陈曦中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民终36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梁燕萍: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梁燕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民终33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侯秀清、安中和:
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保平、亢志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8699.28元,合计人民币48699.28元.二、被告安中和、侯秀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元(原告已经缴纳),由被告刘保平、亢志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
张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兵诉张秀云离婚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1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孙子兵、杨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闫治国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子兵、杨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闫治国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4.8%,从2020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治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