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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1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8

线上调解化纠纷司法便民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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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讯 为便捷高效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近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通过远程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了两起劳动纠纷争议案件,经调解员的多方沟通劝解和不懈努力,上诉人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两案均圆满在二审诉前解决。

刘某与其妻夏某于2020年9月16日入职到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作,夫妻二人均未与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二人办理社会各项保险。工作期间,夫妻二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与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经鄂托克旗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鄂托克旗人民法院,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决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夏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149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333元,共计12482元,驳回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8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共计21000元,驳回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院接到上诉案件后,经过仔细阅卷研判,认为该案具备调解基础,可进行二审诉前调解。特邀调解员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发现刘某的妻子夏某与刘某的案件事实基本相同,且案件法律关系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在征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不在鄂尔多斯市内且受疫情影响,来往不便,调解员决定两案采取远程调解方式进行线上调解。经调解员的多方沟通劝解和不懈努力,最终上诉人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给付刘某与夏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调解结束后,上诉人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调解书约定内容当即一次性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该两案均圆满在二审诉前解决。 (刘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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