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
原刊登于内蒙古法制报2022年6月14日11版中,本院受理原告包哈斯诉与被告秦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法院公告
郝志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郝志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1日
吴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吴红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1日
候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候丽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1日
更正
原刊登于内蒙古法制报2022年6月17日14版中,本院受理原告张凯诉与被告陈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公告
内蒙古凯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923413697381)
本局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罚款催缴通知书》(2021)5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公告
柯上凯 (身份证号:330225196404115312)
本局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罚款催缴通知书》(2021)6号,现依法向你(个人)公告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