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红平: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48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额日登图、敖特更花:
本院受理原告戴宇飞诉你们与额日登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周虎平、王海霞: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虎平、王海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43697. 94元,左息共计143697.94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25日始至2021年10月21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被告周秀平、周文孝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赤诚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都楞毕力格物权保护纠纷发回重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因都楞毕力格对(2020)内012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在上诉期间,因你单位至今没有派人前来领取民事上诉状,导致上诉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派员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赤诚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曹都毕力格物权保护纠纷发回重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因曹都毕力格对(2020)内012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在上诉期间,因你单位至今没有派人前来领取民事上诉状,导致上诉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派员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